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律师手机:13405461313
助理手机:15550557755
律师电话:0546-7835333
律师传真:0546-7835333
办公邮件:zhaohao23@163.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一、劳动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
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相对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其范围小是指其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有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上补偿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是无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退休退职的)。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3、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合同的。在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职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条件时,企业就应按规定向职工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而赔偿金的支付未作出此类规定。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中指出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是:“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从以上分析得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未包括劳动合同不续订的情况,因此企业对不续订合同的职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企业承担赔偿的主要内容。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计算的标准。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其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或者说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要求企业必须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没有文件依据。
二、劳动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其他问题
(一)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与联系
1、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就规定的权利,而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加以明确的概念。
2、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惩罚。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新旧对比
1、经济补偿金
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况下:
旧法-合约自然解除,单位不需经济补偿金
新法-合约自然解除(除非单位以提高合约条件,个人拒绝的)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从新法实施起,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兼得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实施条例》对这—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Copyright©2004-2019 www.falv110.net.cn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最快捷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关键字: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东营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赔偿,东营律师,东营工伤律师,东营劳动纠纷律师,雇员受损害,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伤残鉴定,工伤索赔,工伤事故法律法规,工伤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调解,工伤事故法规,工伤咨询,赵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