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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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指现代社会由于工作压力过大,身体状况下降、积重难返使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失去生命的一种医学现象。我们国家对于“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就笔者个人而言,如果“过劳死”是由于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第一,认定工伤最核心关键要素就是必须与工作有关,劳动者为了创造出更好的工作业绩,努力工作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很有可能突发一些疾病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因工作过度劳累是引发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规定过劳死属于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有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说职业病是基于职业特点所导致的身体慢性疾病的话,那么“过劳死”就是由于过度投入工作所导致的急性身体损害。他们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结果,所以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在我们国家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对于“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大多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工伤认定。但是由于过劳死的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运用这一款认定工伤也会出现法律上的困境。比如说由于连续加班工作导致体力不支,在家修养时候突发疾病死亡,此种情形下就给“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带来了难度。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过度劳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没有在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总之无论是认定“过劳死”为工伤,还是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都存在法律条款本身无法解释的尴尬。
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握住工伤认定的精神实质——“与工作有关”这一基本原则。具体的规定与基本原则相结合来解决实践中各种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不做一刀切。既让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切实地享受到,又要把不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排除在受保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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