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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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1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前夫妻1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2,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根据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1方,另1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1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1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1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时,1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4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1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上一:构成离婚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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