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能否向雇主追偿
现实生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可否向雇主追偿呢?可以的。下面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做一下分析:
一、关于提供劳务致害的法律规定(在这里我们仅讨论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并未规定追偿权的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应该说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因此在最高法院的侵权法理解和适用中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追偿权问题,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来处理。
二、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的性质
提供劳务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归属于侵权行为人以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形态,即责任人因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当行为人对别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时,由责任人就行为人施行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是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并不指向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不适用连带责任原理,权利人不能向行为人要求连带赔偿。具体到提供劳务责任,就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员,而不是雇主,但是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责任主体,被侵权人不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中,具体的赔偿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1)单纯的替代责任。在雇员中致害他人,不涉及人身损害的或者虽涉及人身损害但是无过错或仅是轻微过失的,由雇主赔偿受害人损失,且不能向雇员追偿。(2)连带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指雇员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后,取得向雇员的追偿权。
三、雇员向雇主的追偿依据
正如前面所举出法律规定,对于提供劳务致害纠纷中法律没有规定雇员向雇主追偿,这主要原因是因为提供劳务致害作为替代责任,雇主是当然的赔偿义务人,因此条文设计也主要集中在规定此类情况下雇主要承担责任以及雇主的追偿权上。立法者也有通过法律引导受害人向责任人而非向行为人求偿的实践效果,以达到相应的立法目的。然而实践中,的确存在提供劳务致害纠纷中,雇员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责任,那么雇员是否可以进行追偿呢?对此,我们从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分别谈下:
(一)单纯的替代责任。主要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非人身损害或者无过错或一般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这种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是雇主而非雇员,受害人应当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各种原因可能出现雇员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例如轻微的交通事故,为了不影响工作,由雇员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因为雇员不是赔偿义务人,其所进行的赔偿行为是代雇主进行的垫付行为。追偿权的形成一是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的承担范围或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需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方能行使追偿权。因此,我们说法律虽然并未对这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提供劳务致害替代责任中赔偿权利人是受侵权人,赔偿义务人是雇主,雇员并无代替雇主垫付侵权赔偿款的法律义务,因此雇员垫付赔偿费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不当得利中的非债清偿情形。非债清偿一般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雇员承担全部责任后也应有权向雇主追偿。能否认为是无因管理呢?我个人认为不能,理由是雇员毕竟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有防止损失扩大和及时止损的义务,因此其代付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连带的替代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雇员和雇主对外都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均有赔偿义务;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进行追偿,但是并未禁止雇员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主追偿的权利,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时从法理上讲,连带责任人对外均有义务先单独或者共同(受害人具有选择权)承担侵权责任,而后再按内部关系确定各自应实际承担的份额。一方对外赔偿后,就必然存在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所以,雇员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主追偿。
因此,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中如果损失由雇员一人承担,而雇佣活动的收益由雇主享有,这不仅有违“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市场经济规律,更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有鉴于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赋予雇员的追偿权。
四、雇员可以向雇主追偿的程度
对于提供劳务致害中单纯的替代责任,雇员可以向雇主追偿其代付的全部赔偿额,这比较好理解。这里我们重点说下连带的替代责任中,雇员可以向雇主追偿的程度。由于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向雇主或雇员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对此如何确定,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应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酌情裁量。一般认为,可以依据雇主与雇员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进行划分内部责任分担,在确定追偿范围时,要考虑雇主雇员双方的过错程度、工作风险、经济承受能力、收益对比,以达到既兼顾雇员基本生活保障,又规范雇员行为的目的。
最后,应该说目前的法律对于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的规定是存在法律漏洞和缺陷的,比如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非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无法追偿,不过根据目前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似乎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将追偿的权利扩大到了财产损害,但是并未有雇主和雇员连带赔偿责任的表述,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其实际上取消了连带的替代责任这一类型,而是以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有条件即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赋予雇主追偿权的办法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当然最终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