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律师手机:13405461313
助理手机:15550557755
律师电话:0546-7835333
律师传真:0546-7835333
办公邮件:zhaohao23@163.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东刑一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敏英,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居民,住东营区辛镇小区。系被害人陈林清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雪,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住德州市临邑县临盘镇电信小区。系被害人陈林清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海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居民,现在鲁中监狱服刑。系被害人陈林清之子。
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蒋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英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人盖海鹏,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身份证号码:37050219740624283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居民,住东营区辛镇小区。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9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胡聃、赵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海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敏英、陈雪、陈海涛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盖海鹏同妻子在东营区新区辛镇小区北门卖饼,同居委会居民陈林清酒后滋事,双方发生争吵,陈林清用刀子捅盖海鹏2刀被其夺下,被告人盖海鹏妻子报警。当晚,被告人盖海鹏和其弟弟盖武浪来到东营区新区辛镇小区12号楼5单元1楼东户陈林清家中,陈林清持木棍击打被告人盖海鹏,被告人盖海鹏夺过木棍对陈林清胳膊、背部、腰部进行殴打,致陈林清受伤后窒息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盖海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敏英、陈雪、陈海涛诉称,被告人盖海鹏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326100元、丧葬费13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445304元。
被告人盖海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陈林清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盖海鹏具有自首情节。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被告人一方只认可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盖海鹏与被害人陈林清同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居民。2008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盖海鹏同其妻子毕义钦在东营区新区辛镇小区北门做生意,陈林清酒后行至此处,因对毕义钦言语不敬,盖海鹏与陈林清发生争吵,后经人劝解陈林清离开。不久,陈林清持尖刀返回,连续捅刺盖海鹏2刀,尖刀被盖海鹏夺下。毕义钦报警后,陈林清被处警人员带离现场。被告人盖海鹏十分生气,当日下午,盖海鹏邀其弟盖武浪一起到辛镇小区12号楼5单元1楼东户陈林清的住处找陈林清理论,因陈林清不在家中未果。当晚,盖海鹏与盖武浪又去了陈林清的住处。见面后,陈林清持木棍欲击打盖海鹏,盖海鹏夺过木棍对陈林清的胳膊、背部、腰部进行击打,后盖海鹏与盖武浪关上房门离开。2008年11月28日下午,陈林清被人发现在家中死亡。经鉴定,陈林清系被钝器击打背部致双侧肋骨骨折,断端刺破双肺致双侧(血)气胸,双肺出血,血液充盈双肺及双支气管,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2008年12月15日,盖海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陈林清系城镇居民。
上述事实,有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一)盖武浪证实,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他哥盖海鹏说陈林清找他嫂子毕义钦的麻烦,盖海鹏与陈林清打了起来,陈林清捅了盖海鹏2刀,捅坏了手机。盖海鹏叫他一块去找陈林清理论,陈林清不在家。晚上七八点钟,盖海鹏又叫他一起去找陈林清。陈林清住一楼东户,盖海鹏按门铃,陈林清开的门。盖海鹏在前,他随手关了单元门跟了上去。陈林清的家门开着,陈林清趴在走廊里,盖海鹏正用一根木棍砸陈林清的背部,陈林清说要弄死盖海鹏全家。盖海鹏砸了几棍子,他拽盖海鹏离开,盖海鹏走时把陈林清的房门给关上了。他和盖海鹏是空手去找的陈林清。
(二)毕义钦证实, 2008年11月27日12点左右,她和丈夫盖海鹏在辛镇一期北门卖饼,陈林清对她说了些难听的话,大体是说盖海鹏没用,让她风吹日晒的卖饼,不如跟着陈林清。盖海鹏与陈林清吵了几句,她给劝开。一会儿,陈林清回来又与盖海鹏吵起来,陈林清手里拿一把刀。盖海鹏左腰被捅了一刀,捅在手机上,盖海鹏想抓刀没抓住,又被捅了右腰一刀,捅破了衣服。盖海鹏将刀夺下,她报了警。
(三)陈雪证实,2008年11月28日14时40分许,她到父亲陈林清家,发现陈林清死在家中,她报了警。陈林清一般是在家喝酒,酒后很好闹事。她听说2008年11月27日中午陈林清和盖海鹏打架了。
(四)陈忠成证实,2008年11月27日14时20分许,他表哥盖海鹏打电话说被陈林清捅了。他赶了过去,盖海鹏和盖武浪在一起,陈林清将盖海鹏的衣服捅破、手机捅坏,盖海鹏受了点皮外伤。盖海鹏说晚上要找人打陈林清出出气。当晚19时36分,盖海鹏打电话叫他一起去打陈林清,他没去。21时许,盖海鹏打电话说打完陈林清了,要到他的新房子里睡觉。盖海鹏说打得陈林清挺厉害,打得陈林清拿刀的那只胳膊。次日下午3点30分许,李庆峰告诉他陈林清死在家中。
(五)李庆峰证实,他听陈忠成说盖海鹏在2008年11月27日中午被陈林清用刀捅了。当晚,他和陈忠成在一起,陈忠成与盖海鹏通了多次电话,陈忠成说盖海鹏把陈林清的胳膊打断了。次日中午,他和陈孝忠等人在一起时谈到过此事。陈林清经常酒后与人打架。
(六)盖承霞证实, 2008年11月28日下午,她去看望叔叔陈林清,按门铃没人回应。对门邻居说陈林清11月27日喝酒与人打了架,当天下午有人踢过陈林清的房门。对门邻居还听说当晚陈林清家里打架动静很大,有两个小青年手里拿着约1米长的东西骂着走了。她觉着事情不好,给陈雪打了电话。
二、鉴定结论
(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公(东分)尸鉴(法)字[2008]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尸检中发现死者陈林清背部的多根肋骨于肋角处骨折并有移位,双肺均有裂创,左右支气管内充满血性液体,结合现场死者是俯卧位,分析其死亡机理应是背部遭受钝性物体打击,肋骨骨折并移位,刺破双肺并出血,同时造成双侧(血)气胸,因创口在背侧,位置较高,血液只能在肺内充盈,最终堵塞双支气管,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中检见皮肤多处皮下出血,伴有"竹打中空"样皮下出血,有多根肋骨骨折和右肱骨的骨折,加之有不规则的皮下出血,分析其致伤工具应为具有相当重量的质地较硬的棍棒样钝器和不规则钝器。鉴定结论:陈林清被钝器击打背部致双侧肋骨骨折,断端刺破双肺致双侧(血)气胸,双肺出血,血液充盈双肺及双支气管,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地点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辛镇一期小区6(老楼号12号)号楼5单元1楼东户。入户可见,一成年男子趴卧于走廊,头东脚西,右手弯折压于身体下,头侧以及左腿、左脚旁有少量血迹。现场提取:尸体处地面上的血迹2处,茶几上的酒瓶2个、酒杯3个、筷子4双、饮料瓶1个,茶几下白酒包装盒2个,南卧室电视柜旁地面上的烟头1个。
四、书证
(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8年11月28日14时45分,接陈雪报称:其父陈林清死在东营区辛镇小区一期的家中。经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的盖海鹏。2008年12月15日,盖海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材料证实,2008年11月27日12时43分,接110指令:东营区辛镇小区一期北门有人持刀行凶。民警王建新带队出警,在辛镇小区一期北门发现一男子卧倒在路面上。经询问周边群众,该男子酒后持刀寻人打架,该男子名叫陈林清,2007年陈林清因涉嫌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过。盖海鹏手拿一把尖刀赶来报称:陈林清酒后持此刀将其羽绒服捅破,口袋内的手机被捅坏,并透过羽绒服在其腹部扎一红点。民警当场没收刀具,将陈林清带离现场,因陈林清酒后不清醒,遂送其回家等候处理。
(三)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盖海鹏住处,扣押旅游鞋1双、诺基亚手机1部、棉上衣1件。
(四)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8年12月15日,毕义钦向侦查人员提交了盖海鹏于2008年11月27日中午与陈林清打架时所穿上衣外套、手机及旅游鞋。盖海鹏的上衣外套左下侧有一1.7厘米的破口,外套右下侧有一0.6厘米的破口;2008年12月16日,经对盖海鹏身体检查,盖海鹏左腹部有一0.4厘米×0.2厘米的疤痕;2008年11月27日,盖海鹏提交给民警王建新的一把单刃刀,黄色木柄、单刃,刀身长约13厘米。
(五)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盖海鹏,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被害人陈林清,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因他杀死亡,生前住东营市东营区辛镇小区。
(六)户口簿证实,袁敏英,女,1965年4月3日出生,系陈林清之妻。陈海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系陈林清之子。陈雪,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系陈林清之女。上述三人户籍登记地址均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盖海鹏供称,2008年11月27日下午1点多钟,他和妻子毕义钦在辛镇一期小区北门卖饼,陈林清看样子喝了酒,对他妻子说了些不三不四的话,陈林清说"长得那么漂亮还在这里卖饼,不如跟着我,我养着你",为此,他和陈林清吵了起来,被人劝开。一会儿,陈林清又返回,从右侧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刀子朝他身上连捅了两刀,第一刀捅在左侧外衣口袋处,捅坏了手机,在肚皮上捅了一个小口;第二刀捅在右侧腹部把衣服捅破。他夺下刀踹了陈林清两脚,在场的人将他们分开。毕义钦报了警,他把刀子交给民警,民警将陈林清带走。他让盖武浪陪着一起去找陈林清谈谈,如果态度好就算了,态度不好就揍陈林清一顿。当日下午3点左右,他们去找陈林清,陈林清不在家。路上遇到陈忠成说了会儿话。晚上7点多钟,他和盖武浪开车去找陈林清。他让陈林清开门,陈林清拿着棍子站在门口。他从陈林清手里夺下棍子,砸了陈林清背部两棍子。陈林清说要用刀捅死他,他砸了陈林清后背、腰、屁股上几棍子,把陈林清砸得趴在走廊里。陈林清趴在地上,右小臂撑在地上,右上臂架空,他使劲砸了陈林清右上臂几棍子。陈林清想往前爬,他又砸了其背部、腰部、肩膀部位几棍子。见陈林清爬时右胳膊不听使唤,他知道右胳膊断了。盖武浪见他砸得很厉害拽他离开,出门时盖武浪把房门给关了。
他把棍子扔在辛镇二期的南北路上。他给陈忠成打电话说打完陈林清了,打断了胳膊。怕对方报警,他到了陈忠成新房子待了两三个小时。次日下午,听说陈林清死亡,他逃到外地。2008年12月15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海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海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陈林清酒后滋事而起,陈林清对案件的引发有明显的过错,量刑时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林清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盖海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海鹏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敏英、陈雪、陈海涛所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鉴于被告人一方自认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00元,本院对自认部分予以确认。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海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盖海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敏英、陈雪、陈海涛经济损失共计33990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26100元,丧葬费13203.5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李福玉
审 判 员 李学玲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景凤
上一案例: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时摔伤算工伤
下一案例:东营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Copyright©2004-2019 www.falv110.net.cn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最快捷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关键字: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东营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赔偿,东营律师,东营工伤律师,东营劳动纠纷律师,雇员受损害,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伤残鉴定,工伤索赔,工伤事故法律法规,工伤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调解,工伤事故法规,工伤咨询,赵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