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仲裁规则】
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因业绩不佳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因案件已经进入仲裁程序,故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
仲裁 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 证据 业绩 拖欠 工资 劳动者 仲裁程序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王X应聘进入房地产公司(X房地产公司)工作,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任命王X为总经理,双方约定公司每月向王X支付工资8 000元。2010年6月,公司未能按时给付王X的工资,经多次催讨未果。
王X以房地产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房地产公司辩称:因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致使拖欠王X几个月的工资,故本公司可以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不同意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不再适用。请求驳回王X的请求。
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未就经营状况不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此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
【审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X房地产公司除给付拖欠王X的工资外,还需给付王X25%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主张因公司效益不佳而不能支付工资,对此,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应予以认定。王X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应当获取劳动报酬并有权向房地产公司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系劳动者在选择劳动仲裁时适用的部门规章,一旦进入了仲裁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就不会受理。本案系王X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而提起的劳动仲裁案件,应当适用该部门规章。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不仅应当向王X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适用法律】
原劳动部1995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状 仲裁裁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X与X房地产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仲裁法·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与文件送达·法律适用 (A0408011)
【案 由】 劳动仲裁
【权威公布】 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最新劳动争议疑难案例解析》(2012年)收录
【检 索 码】 N0169+++++LMM+++1110D
【仲裁委员会】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申 请 人】 王X
【被申请 人】 X房地产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X房地产公司。
2009年6月,王X应聘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任命王X为总经理,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王X工资8 000元。
2010年6月起,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王X的工资,虽经多次催讨但却没有结果。于是,王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公司答辩称,因公司近来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拖欠了王X几个月的工资,公司可以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不同意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毕竟公司拖欠工资有其客观原因,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不再适用,故要求驳回王X的这一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未就经营状况不佳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拖欠王X的工资理应予以支付。另外,由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不好,王X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故裁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要支付王X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