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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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9月23日,徐某应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后,公司就拒绝后续治疗费用,并以徐某为“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协助徐某办理工伤认定,拒绝支付工伤赔偿。此情况下,徐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西 陈某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徐某从2015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虽然作为临时工,也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徐某告在桂平市某陶瓷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徐某可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进而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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