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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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系一公司员工,2007年10月在工伤中受伤,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其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要求公司报工伤,公司答复已报。2009年1月陈某至劳动局询问才知道公司并没有为其报工伤,而且自受伤之日起算已超过一年的工伤申报期。陈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难道过了工伤申报其就不可以要求赔偿了吗。
案情发展:
陈某经咨询律师后得知,超过工伤申报期只意味着无法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赔偿,但在法律上其依然可以要求赔偿。只不过诉讼的程序与一般的工伤赔偿程序有所不同。经了解后陈某委托律师代理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庭审结果:
律师代理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并提交伤残鉴定。开庭时公司对员工受伤一事进行否认,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并不同意赔偿。后经鉴定孙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公司赔偿陈某十余万元。
法律依据:高院2009.2指导意见(非法律与行政法规)
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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