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律师手机:13405461313
助理手机:15550557755
律师电话:0546-7835333
律师传真:0546-7835333
办公邮件:zhaohao23@163.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怎样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千零6十1条、第1千零7十1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1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如果是1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是1样的。
2、配偶是军人的如何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1项重要内容。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1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1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体的权益方面取得1个平衡。因此,我国《民法典》做了如上规定,对军婚实施了特殊保护。
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现役军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现役军人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和服务于军事部门的非军队编制人员。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1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1些具体的规定,规定在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准予离婚。
但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了1些例外情况,即“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1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这样就有利地保护了军人配偶的利益,使得1些军人严重侵犯非军人配偶权益的情况,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怎样离婚”问题进行的解答,双方都是军人的,适用民法典离婚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上一:军人能离婚吗
下一:经济帮助指的是是什么
Copyright©2004-2019 www.falv110.net.cn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最快捷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
关键字: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东营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赔偿,东营律师,东营工伤律师,东营劳动纠纷律师,雇员受损害,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伤残鉴定,工伤索赔,工伤事故法律法规,工伤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调解,工伤事故法规,工伤咨询,赵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