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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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结束有两种方式,即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很多公司和员工往往无法区分这两种情形的区别,从而造成了混用的现象。在法律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具有不同的含义,其法律后果也具有显著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有且仅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等)。
而上述六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则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第(四)(五)种情形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形亦需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不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因此,上述所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均不应计算在内。
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必须依赖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上,至少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五)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六)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而以上几种解除的方式中,对于(三)至(六)《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依法定的理由解除(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在法定情形之外就劳动合同的解除约定条件),且在上述(一)(三)(五)(六)情形下,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亦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其中(四)至(六)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不符合法定的情形,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计算较之终止而言更为复杂,遇到相关情形时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之意见。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实为两种不同的概念,天渊之别。如用人单位混用两种概念,则容易造成法律上的争议。
例如,在为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时,对于退工的理由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在“终止”和“解除”间勾选,如勾选错误,在劳动者入职下家单位时可能造成下家单位的困扰;如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也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合同终止时可申请失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时则需因解除的方式而区分)。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出现错误,可要求用人单位更正或重新开具退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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