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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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这里,我们并没有看到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证人证言”。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这里,我们同样没有看到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如何成为申请工伤认定必交材料的呢?
就石家庄地区为例: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据,这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会理直气壮的拿出一张他们自制的《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宣传材料之一》的宣传小册子。
是不是地方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呢?
《宣传材料》列明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关于“证人证言”这一项是这样表述的:“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从上述文字表述来看,很明显,是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具“证人证言”。我们不难想象,发生工伤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证人证言”。
做一假设,100名煤矿工人下井全部遇难,难道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发生工伤后,多数工友害怕作证后遭到老板的报复,不便作证。难道老板恐吓其他职工,让其他职工不去为工伤职工作证,就可以不用承担工伤待遇了?
深层次分析,上述问题难道我们的这些主管部门没有意识到吗?我想不是的,更多的恐怕还是执法僵化、推脱责任、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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