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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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但在现实中,往往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在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系好安全绳,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的事情屡见不鲜。
事件回放 项目经理工地现场高空坠落,当场死亡
5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称,5月12日,位于卫辉市太公镇吕村西1公里处的新乡市某天然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上发生1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通报后,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立即抽调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5月12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在该公司建设工地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时,因操作不当,不慎从20米高空滑落。由于此前该男子并没有按照高处作业相关要求系上安全绳,也没有将安全帽在下颌处扣死,致使其在滑落过程中安全帽脱落,头部着地受伤严重,当场死亡。
经进一步了解,该男子名叫贾某,现年28岁,系负责承建某天然资源有限公司钢板仓项目的山东某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项目经理。
事件分析 施工现场多环节存在漏洞
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进行深入了解后,警方分析认为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现场项目管理的贾某没有接受过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进行登高作业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系上安全绳、戴牢安全帽等,且在高空作业时违反规定拨打手机。
山东某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某钢板仓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维护现场施工安全。
新乡市某天然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事发现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高空防护网、栏杆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民警支招 需要从四方面重点注意安全
颜涛(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空作业施工也越来越频繁,要避免高空坠落事故,需要从人、物、管理、环境4个方面重点注意安全:
一、人的安全
1、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悬空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2、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长期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身体不适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物的安全
1、利用梯子、脚手架等设备进行高处作业时,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特种设备的,必须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高处装卸、堆垛作业时,应确保物品堆放平稳,卸下的物品应及时清理运送。
3、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应装袋,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得高处投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三、管理安全
1、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每次高处作业前制定方案,实施作业人员、安全负责人、监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批。
3、高处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代作业环境、作业安全要求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特殊高处作业人员,经相关政府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要在高处作业地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为高处作业人员配齐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知预案内容。
四、环境的安全
应禁止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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