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联系人: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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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一个对职工来说很重要的东西,在无形中影响职工的利益,因此工龄的连续性就显得特别重要。工龄是指自己参与工作后取得合理收入之后的工作时间,反映了职工对技能、经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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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龄的法律正常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恶意规避工龄的规定
工龄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 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 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三、工龄的特殊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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