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找法网首席律师,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等媒体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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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电台讲座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讲解(1)
赵昊律师 主讲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88.1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赵昊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首先请赵律师做一下自我介绍。
赵律师: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赵昊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相会在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较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工作人员数十名,本所地处西城新悦大酒店对面的华纳大厦四楼405室。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诉讼、仲裁和各项非诉法律业务。囊括了民商经济、公司合同、金融证劵、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诸多领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所将运用全部资源,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如果各位听众朋友有所需要,请及时致电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7795581,或者拨打我的手机:13406114091,也可以直接到我所的办公地点:西城新悦大酒店对面的华纳大厦四楼405室。
主持人:很多听众朋友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不清楚自己应当索赔或者说向对方赔偿多少钱,还有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请赵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律师:好的,下面我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有哪些赔偿项目、赔偿的依据、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损害赔偿;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
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受到的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比如车辆等交通工具受到的损害,车上物品受到的的损害,以及随身物品受到的损害,向手机、手表等。
财产损害赔偿项目一般是比较简单比较直接的,有三点大家需要注意一下:一是在交警处理事故现场时,尽量辅助交警把一些贵重财产的受损害情况让交警记录下来。(对于一些比较贵重,但体积很小的东西,像手机、手表等,这些东西呢,交警有时可能会注意不到,这时你要及时的提示交警,还有一些更为细小的问题手机的牌子和型号,大家都知道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手机,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记录不详细的话,那就只能按一般价值进行赔偿)这样是为了把证据保存下来,可以方便在以后的调解或者诉讼的索赔中有理有据。第二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定损的问题,如果事故双方对财产损失的价值有异议,或者自己对财产损失的价值拿不准的,可以到物价部门申请损失鉴定。
主持人:讲到这里,我有一个问题,要打断一下赵律师,这个问题也是收音机前的出租车师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像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因为需要修理等原因,不能正常的营运,这样的话收入就会减少,这种收入好像是一种间接损失,像这种间接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吗?
律师:这正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针对营运车辆的,像一些出租车、大货车,司机师傅们开出租车、大货车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为了营运,出了交通事故就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营运,减少了营运收入,正像主持人说得一样,这种收入是一种间接损失,在很多情况下,间接损失的索偿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对于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们代理的一些类似的案件来看,营运车辆在停止运营期间的收入损失,是可以得到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赔偿项目,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等。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在以前由于国家立法技术水平的原因,我国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不同地方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项目,都有不同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规范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获得的赔偿的项目包括,一般情况下所共有的的赔偿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下面我分别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般情况下共有的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12、1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9-60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1-75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
(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主持人或律师:)以上讲的是一般情况下所共有的赔偿项目,接下来跟大家介绍一下特殊情况下存在的赔偿项目,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出现死亡和因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下,存在的赔偿项目,
首先说一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的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律师:)以上讲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存在的赔偿项目,接下来说一下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况下存在的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1-75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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